電子報第六十八期(95.03.19.)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二○○四年八月上旬由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初版發行,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本書初版已售罄,二○○六年二月下旬再版,再版序「下課後」,與網友分享,一睹為快。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圖騰"在我國智財體系上的定位?」、「網路下載的字型可運用在商業用途上嗎?」、「卡片被抄襲略做修改後進行營利販售之違法?」、「到底怎樣才算是留有前科呢?」、「圖書館採購公播版視聽光碟,分館是否需再買一套?」、「權利人提出民事賠償?」、「肖像權 」、「未開偵庭查庭就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盜版韓劇DVD」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達文西密碼的致勝秘密----「觀念」引用或「改作」?

本案的爭點將會集中在「改作」的爭議上。如果「達文西密碼」在文字上一字不變地重製「聖血與聖杯」的文字,這種「表達」的利用,是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然而,如果是參考了「聖血與聖杯」的文字,再以自己的文字完成「達文西密碼」,到底是「觀念」的引用,還是以「改寫」的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有待法院的認定。

2.買周杰倫要搭配佛經----著作權與公平交易

智慧財產權法制要建立壟斷機制,公平交易法是要打破壟斷,二者之目的基本上是相互衝突的,而其衝突之解決主要以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亦即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行為並非可以毫無限制,仍必須於「正當」之情形下,始不受「公平交易法」之約束,如果有不正當之行為,可以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罰。

三、著作權法制

1.專家參審制度與智慧財產權法院

「專家參審」的議題,起源於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但其制度仍有諸多疑慮必須排除;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草案,則是後發先至,且是司法院與行政院較有共識的發展,兩院對於加速處理專利、商標爭訟案件固有一致目標。不過,司法院思考的,是以專業的法官,解決一般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困窘,行政院思考的,則是國際經貿諮商的談判籌碼與專業機關人員的職業轉移。

2.Google被判定不得作特定縮圖(thumbnail)鏈結

Perfect 10 v. Google.案中,Howard Matz法官認為,Google搜尋系統的縮圖作法,雖然對網路搜尋有重要貢獻,但其使得網友可以鏈結到這些非法網頁,等於直接顯示盜版圖片,構成侵害Perfect 10的著作權,而Google本身對於搜尋結果的畫面有收取廣告費用,而且允許使用者將內容下載手機,故其縮圖鏈結應予禁止,不過,法院並未要求Google必須對於他人的非法貼圖網站,或Google的鏈結行為本身,負侵著作權責任,這或許是對於搜尋引擎業者在網路資訊搜尋的重要角色之肯定。

四、認識著作權法

譯著的著作權規劃

翻譯是一種高難度的創作,必須忠於原著,無法隨性為之,其對於知識與文化的輸入與輸出,扮演重要角色。然而不問是學術界或出版界,較少關注翻譯的議題。譯著的著作權安排,涉及其發行與行銷,值得國人省思與致力關心。

五、著作權大哉問

1.限制授權音樂CD的最低價格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禁止限制轉售價格,其主要目的,在防止事業藉由限制同一商品的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消費透過賣方價格競爭,獲取較低價之消費者利益。著作權人將同一著作授權使用於不同商品時,這些不同商品的市場各異,應該就沒有同一商品的價格競爭問題,故應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2.使用美術館外藝術品的照片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觀眾拍攝美術館置放於戶外廣場的立體作品,不必未經授權,不構成侵害該立體作品之著作權。此一攝影具有創作性,得以攝影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3.兩本參考書的內容幾乎相同,會是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依教科書編參考書,若未用到表達,僅使用觀念,並不會侵害著作權。同理,依同一本教科書,教科書書商自己可以編參考書,第三人當然也可以編參考書,但若兩本參考書內容完全相同時,涉及參考書表達相同之事實,應該是有一方侵害他方參考書的著作權。

4.使用自己照的客戶活動照片,是否會侵犯客戶的著作權?

將客戶活動照相,不會侵害著作權,掛到公司網頁上,當然也無侵害著作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可以事先與客戶約定,將會為了展現規畫能力,而將活動成果上網,一方面可以達到宣揚自己的成果,也可以推廣客戶形象,相得益彰。

5.圖書館可以複製館藏所附光碟出借嗎?

圖書館的經營對於著作權人的權益,會產生負面的影響,只是基於公眾接觸資訊的考量,著作財產權人必須忍受,所以著作權法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相對地,不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圖書館應該不得為之。在此原則下,市面上買得到的館藏,壞掉了就要買新的,不能夠任意複製或上網,以免過度侵害著作權人權益。因此,圖書館不得將藏書所附光碟片或是磁片做成電子檔,以複製品對外提供,除非,該等出版品已絕版,無法在市面購得,才可以考慮採此方式,但應該還是不得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使用,因為網路利用要比實體物的流傳廣泛得多,應該另外獲得授權。

6.著作賣斷給出版社後對侵害者的權利主張?

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若作者將著作賣斷給出版社,係指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出版社,則只有出版社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救濟請求,作者因已無著作財產權,不得為之。

7.維基方式經營網站之著作權爭議?

copy left必須在copyright 下運作才是正途與安全,copy left是自己在受copyright保護下,自願不主張某部分自己的copyright,但不能主張或強迫別人也和自己一樣不主張權利,所以,可以呼籲大家共襄盛舉,不能不經同意慷他人之慨,將別人的文章貼上來。沒有營利,不是不必經授權就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理由,這是網路羅賓漢的想法,不值得鼓勵,自願性的奉獻或合理的授權機制才是長遠作法,否則就自陷危機。

六、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九十一條(重製權之侵害)--盜版會判多久?

2.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之侵害及散布盜版品之刑責)--賣盜版光碟的刑責為何比和賣盜版書還要重

3.第九十二條(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之處罰)--違法出租或在網路上播歌要判刑多久

4.第九十三條(其他侵害著作權之處罰)--公司使用盜版軟體要判多久?

七、專書簡介

「著作權博識500問」「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歡  copyrightnote@hotmail.com